青年就业见习申请流程

发布时间:2026-01-22 16:54 浏览次数:0
一、政策条件 申报青年就业见习补贴,应严格按《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9号)、《关于做好青年就业见习有关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19〕26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23〕159号)的要求执行。 有意愿的用人单位申请成为见习单位后,可按规定接收的见习人员,见习期间按月支付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不低于500元/人或保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或办理工伤保险,见习期满后可向单位注册地区市县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各地应按照相应标准给予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留用率超过50%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300元。 二、申报材料 1. 见习单位及岗位申请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见习单位和见习岗位信息、《见习基地开展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协议书》、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2. 见习人员上岗前备案材料。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及无社保缴费证明材料(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字确认的学籍信息截图(上岗前和结束见习后分别提供一次)、《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编码页、个人信息页及注明就业失业状态页,除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外需登记失业状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3. 申请见习补贴所需材料。见习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费的银行转账凭证或第三方支付凭证、《青年就业见习人员登记表》、实现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指导管理费用支出明细、《青年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申报承诺书》以及见习人员上岗前备案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有意愿的用人单位到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设立见习单位的申请。 2、审核。各地对申请单位的合法经营,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等方面进行考核,实地走访后,与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签订《见习基地开展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协议书》。审核通过后,见习单位可开展见习工作,接收见习人员上岗。 3、认定。见习人员参加见习前,应经注册地的区市县人社部门认定;见习人员期满后,见习基地单位准备申报材料到所在区市县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申请认定后,各地区人社部门需将认定结果进行公示。 4、拨付。认定结果公示期满后,各地区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支付到见习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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