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地区企业就业专项安家费

发布时间:2026-01-22 16:56 浏览次数:5
发布时间:2024-12-03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地区企业就业专项安家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地区企业就业,多渠道提供安居保障,按照我市“莘莘学子 逐梦沈阳”专项行动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补贴对象 到我市县域地区企业就业,签订3年以上(含)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在该企业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含)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毕业5年内普通高校(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校)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第三条 补贴标准 对符合补贴条件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安家费2000元。 第四条 申请程序及所需要件 毕业生携所需要件向参保单位申请,参保单位初审合格后携带相关要件到注册地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要件: (一)《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县域地区企业就业专项安家费申请表》(附件6-1); (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毕业证(境外高校毕业生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审核和拨付 (一)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在区、县(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公示无异议的向区、县(市)财政局申请全额安家费资金并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安家费每季度拨付一次。 (二)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补贴发放情况,并填写《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县域地区企业就业专项安家费发放名单汇总表》(附件6-2)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六条 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由区、县(市)财政承担,市财政对区、县(市)实际补助资金给予50%补助。 第七条 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监督工作;市及区、县(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工作;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资金下拨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操作细则认真审核并做好资料归档工作,违规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纳入市失信黑名单并追缴安家费资金,对被列入国家、省、市失信黑名单的个人,拒绝提供财政资金支持。 第八条 其他 (一)国内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境外高校毕业生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只标注月份的,当月有效。 (二)县域地区企业指在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或康平县工商注册的企业。 (三)安家费只能享受一次,不可重复申请。 (四)本细则由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急需紧缺专业(行业)就业安家费发放工作的通知》(沈人社发〔2018〕52号)同时废止。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地区企业就业专项安家费发放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地区企业就业专项安家费申报 二、补助对象 毕业5年内普通高校(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校)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三、补助条件 到我市县域地区企业就业,签订3年以上(含)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在该企业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含)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毕业5年内普通高校(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校)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四、补助标准 对符合补贴条件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安家费2000元。 五、申报资料 1.《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县域地区企业就业专项安家费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境外高校毕业生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办理流程 毕业生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申报→受理部门审查→财政部门核对→拨付补贴资金 七、申报时间及工作时限 申报时间:全年工作日。 工作时限:安家费每季度拨付一次。 八、受理部门 用人单位注册地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九、联系方式 辽中区  024-87821329   新民市  024-27602300     康平县  024-87342822   法库县  024-87125305     十、政策依据 1.《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实施细则>等6项人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23﹞4号) 人社局 联系人 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 024-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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